为加强我校财产管理,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会计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和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家具用具等。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在的大批同类物资,不属于固定资产,由学校加强实物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和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校长的财产管理工作职责:
1、校长对我校资产管理负完全责任。严格管理、有效使用、保证财产安全完整是校长任职期内重要的经济职责,也是审计和考评的重要指标。
2、固定资产管理是学校重要的经济岗位,校长当任用德才兼备、认真负责、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的管理人员,不得聘临时工担任保管员。
3、组织建立有效的财产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并有正常途径了解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以保证其管理意图的实施。
4、协调、处理财产管理的重要问题,处罚或处分违规违纪、玩忽职守的有关责任人。 5、校长可以亲自主管财产管理工作,也可以书面授权其他负责人代理行使该管理职责,但应当对其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报账会计的财产管理工作职责
l、按规定及时做好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报销工作,对入账财产的验收、领用、调拨、盘点等单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告知财产管理员纠正。
2、每年十一月份为单位的财产清查月,在财产清查中,报账会计负责与财产保管人员进行账账相符的核对工作,指导财产管理人员编制账账、账实核对单。特别是协助保管员做好与会计核算中心主管会计的对账工作。
3、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财产管理和监督职责。 三、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的财产管理责任
1、财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也可以指定人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和维护工作。
2、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办理手续,发现固定资产闲置、损坏、丢失、被盗时及时通知总务部门。
3、协助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使用人员调离岗位前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四、建账建制
1、由于固定资产种类繁多、变动频繁,学校使用计算机软件进行财产管理,建立电子实物账,进行全面、动态管理。
2、计算机软件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应符合国家标准,录入单(含购入日期、数量、单价)、报废清单(报废原因、时间、使用年限)等单据上所列项目和内容应填写齐全、签名完整。
3、按主管部门要求,定期上报固定资产报表。 五、固定资产的购建(含购入、受赠)、验收及领用
1、入账流程。凡是固定资产入账,先由保管员填制录入单或验收单,再由报账会计连同发票送中心校报账。
2、单位有偿购入、自制、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其中,技术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和工程,除根据合同、发票进行实物数量验收外,还应会同技术部门、使用部门对照使用说明检验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如发现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数量及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资料不全等应及时向有关单位联系解决。设备到货验收后,及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必须在索赔期内抓紧办理。
3、对购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财产保管员验收时应填制“录入单”一式三份。财务机构、使用部门、保管员各留一份。购建的固定资产按照购建成本入账,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市场价值或重置价值估价入账。
4、贵重设备如空调机、电脑、打印机、电教设备等应于验收入账后,制作“设备标签”粘贴于每件设备之上,安装与使用时注意保护设备标签。
5、领用固定资产按照“使用人申请————学校负责人审批”的程序办理领用手续。 六、领用、移交
1、教职工在单位内部改变工作岗位时,人事部门应通知财产管理员变更其使用记录。教职工调离或退休时将个人使用的财产交保管员收回并证明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2、使用部门负责人或财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单位财产保管员的监督下交接,并由保
管员出具证明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3、单位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由经办人和审批人共同负责收回外借财物,如有损坏由借用人照价赔偿。无法追究借用人责任的,由经办人负连带责任。
七、保管、清查和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
1、纠正“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错误倾向,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其中,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保养和保管,执行技术操作和维护规程,确保所使用财产的安全完好。
2、每年十一月年终财产清查时,清点结果必须进行账账核对。漏记、错记的项目应及时调整,购入、报废的财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调账。其中,因基本建设需要而拆除的原有房屋或建筑物,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减校舍、建筑物面积的手续。
3、教学楼、功能室、校门等一经改造或修缮以后,除了存有安全隐患外,原则上至少要使用五年后才可申请进行二次修缮或改造。
4、单位将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分类整理后,于十一月底前,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单位负责人、区教育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其中,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大批同类物资(非固定资产)可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报废。
5、单位处置财产(报废),单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超过1万元的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中心校审核后报区局主管部门审批;超过3万元以上标准的应由主管部门派人实地检查鉴定后,经区教育局讨论通过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随意处置。办好有关审批手续,由报账会计将有关资料交中心校后,再由中心校交区局主管部门作相应的账务调整,单位财产管理人员根椐相关审批单据作相应的账务和财产实物登记等调整。
6、单位内部闲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报告中心校调剂使用,使用部门无权自行处置本部门的财产。未经中心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和转让固定资产。
7、单位处理经批准报废的贵重或大批固定资产时,应公开招标,以便取得比较合理的变价收入。
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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