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鼓励现场工人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高广大工人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意识,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举报台账。
二、事故隐患报告处置流程
第五条 现场工人发现事故隐患,可以立即向隐患所在班组长或项目部逐级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紧急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1.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紧急特殊情况可采用电话报告。
2.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地点、内容、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
第六条 收到事故隐患报告后,项目部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或在24小时内做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七条 项目部应及时受理、核实并消除工人所报告的事故隐患。对无法整改的隐患,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报,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彻底的整改。
第八条 事故隐患所在项目拒不受理员工事故隐患报告,或超出合理时间拖延事故隐患整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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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事故隐患的工人应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举报。
三、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九条 任何工人均有权对非本岗位负责的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举报。
第十条 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并将受理举报的方式对每个在建项目公布。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面谈和举报箱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对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查处项目经理部受理的举报事项,并按规定回复举报人; 2.负责举报受理奖励的发放;
3.按月统计事故隐患举报情况,并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应当及时记录、编号,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举报登记表》。受理面谈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受理书面和电子邮件举报,应及时拆阅或下载,并认真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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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举报事项经核实基本属实后,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对于实名举报的事项,经核查确认不属实或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举报事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违者将受到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压制、打击和报复举报人。一经查实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奖励规定
第二十条 对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可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名举报;
2.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3.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掌握; 4.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第二十二条 组织的各类检查所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二十三条 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奖励资金筹集与使用办法由财务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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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举报奖励基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级别及奖励标准核准工作并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第二十六条 对同一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隐患的,奖励的对象为首次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举报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二类: 1.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xxx元-xxx元; 2.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xxx元-xxx元。
第二十八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1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该款项返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第二十九条 举报人的奖励不适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项目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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