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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2020-12-06 来源:布克知识网
成都益州紧急救援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财务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学校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学校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学校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学校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学校财务部由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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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学校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校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校长或主管副校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校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七)完成校长或主管副校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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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学校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学校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学校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学校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学校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校长或主管副校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八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校长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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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校长,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学校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校长或主管副校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校长。

第十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校长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校长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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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办法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学校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学校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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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学校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成都益州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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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五

年 五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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