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自备药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医院的自备药物资源,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制定本药物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各科室、门诊,包括但不限于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自备药物。
第三条 医院自备药物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管理规定采购、储存、配制、使用及报废。
第四条 医院自备药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合理、规范、高效”。
第五条 医院自备药物管理应当加强科研、教学和药品治疗临床实践的结合,促进临床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
第六条 所有直接接触和使用医院自备药物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岗位培训,并持有相应资质。
第七条 医院要建立健全药物安全监测与反馈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药物问题。
第二章 药物采购管理
第八条 全院药物采购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药品采购管理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 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采购管理机制,确保药物的质量、价格和供应的稳定性。
第十条 药品采购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包括需求的申报、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合同的签订等环节。
第十一条 医院药品采购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进行,确保采购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 药品采购应当严格执行核准备案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安全有效。
第三章 药物储存管理
第十三条 医院药物储存应当保持干燥、通风、防潮和防尘的环境条件。
第十四条 药物储存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温度、湿度、光照的适宜条件。
第十五条 药物储存应当按照药物性质和特点分类放置,标示清晰明确。
第十六条 药物储存要求严格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
查药品的有效日期,确保药物的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药物储存应当设有专人负责,做好药品存储的记录和管理。
第四章 药物配制管理
第十八条 医院药物配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和标准进行,
医师在配制过程中必须亲自参与,确保药物配制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 药物配制必须在认可的配制室进行,同时要求配制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 医院药物配制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保证配制工艺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第二十一条 药物配制应当在配制前对原药材或药品进行检查和检测,确保符合要求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药物配制的设备和仪器必须经过验证和检定,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五章 药物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院自备药物的使用必须遵守临床治疗的标准和规范,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医院自备药物的使用必须遵循医院药物管理制度
和相关政策,不得擅自使用或滥用药物。
第二十五条 医院自备药物的使用应当建立完善的使用登记和记录制度,确保用药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 医院自备药物的使用必须经过医师的开具,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使用,不得超过药物使用的剂量和频次。
第六章 药物报废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医院自备药物的报废处理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管理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药物报废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同时做好报废记录。
第二十九条 药物报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封存、销毁、记录等环节。
第三十条 药物报废应当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进行,确保药物的报废不对环境和人身产生危害。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医院药物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开展药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医院药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物管理档案,
确保监督和检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医院药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和解决药物管理中的问题和意见,确保药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 医院药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药物管理的宣教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药物管理的重视和认识。
第三十五条 医院药物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药物管理工作的完善和提高。
第八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调查核实属实后,将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药物管理法律法规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相关解释权归医院药物管理部门所有。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
本医院自备药物管理制度经医院药物管理部门会议审议通过,并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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