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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的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2020-11-27 来源:布克知识网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参与以维护自身权益,可以主动申请或被通知参加。虽然通常仲裁当事人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劳动争议仲裁法也规定了第三人参与的情况。

法律分析

1、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仲裁程序开始后参加进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人。

2、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可以由自己主动申请参加,也可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广义上当事人应当包括第三人,显然本法采用了狭义的当事人概念,同时对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和第三人制度作出规定。一般来说,劳动争议必须有两方当事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出现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拓展延伸

劳动争议中的第三人角色及其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中的第三人指的是与劳动争议双方无直接劳动关系,但对劳动争议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个人或机构。第三人的角色多种多样,包括雇主的合作伙伴、承包商、劳务派遣公司等。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第三人在劳动争议中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如果第三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或恶化,他们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第三人还可能被要求参与调解或仲裁程序,以解决劳动争议。因此,了解劳动争议中的第三人角色及其法律责任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劳动争议中的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他们可以主动申请参加仲裁活动,也可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第三人的角色多种多样,包括雇主的合作伙伴、承包商、劳务派遣公司等。他们在劳动争议中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并可能被要求参与调解或仲裁程序。了解第三人的角色及其法律责任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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