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抵押出他项权证是否可以
不能,理由如下:
(一)他项权一般指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担保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他项权证有效期间不可以自己变卖抵押物,除非买受人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
(二)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办理登记为要件。因抵押物抵押时办理了抵押登记,私自变卖时在登记部门不能办理过户,从而也不能私自变卖。
(三)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二、他项权证的有效期是多长
他项权证的期限不是有效期,而是债务清偿期。期限长短是依债务期限而定。房屋他项权证是 房屋产权 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他项权证的类型
土地他项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 地役权 ,是指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中国《民法典》设了地役权的概念,如通行权、排水权等。
(二)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筑、种植的权利。如建造厂房、住宅、种树、种竹等。
(三)空中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空建造设施的权利。如桥梁、渡漕、高架线等。
(四)地下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权利。如地铁、隧道、人防工程等。
(五)土地租赁权,是指出租人将土地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土地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并对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六)土地借用权,是指无偿占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如历史形成的土地借用权。
(七)耕作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进行种植并获取收获物的权利。如单位征而不用的土地,应当退给农民继续耕种。农民耕种期间,不得在该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种植多年生作物,在国家建设需要时无偿退还。退还时土地上有青苗的,建设单位要付给青苗补偿费。
(八)土地抵押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转移抵押土地的占有,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土地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折价或者以变卖方式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接受抵押的人是抵押权人,提供土地抵押的人,是抵押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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