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问题研究 ◎田艳丽赵益平 摘要:本文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内蒙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现状,总结其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问 题的主要成因,提出了应适度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规范合作社产权制度,坚持社员民主控制,规范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提 升盈利空间,规范合作社利益分配制度,建立外部审计监督制度,完善扶持政策等对策措施,以促进内蒙古农牧民专业合作 社规范健康发展。 关键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规范 一、内蒙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现状 按合作社牵头人的身份划分,内蒙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一)数量和成员规模快速增加 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四种:农牧民中的能人带动型、村(嘎查) 内蒙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数量逐年快速增加。从 干部带动型、龙头企业带动型和基层农技服务组织带动型。 20o8年到2015年,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由2250个增为 其中,以农牧民中能人带动型为主要类型,2015年底该类型 56180个,增长了近24倍,年均增长率为58.35%。从内蒙 合作社有49028个,占全区合作社总数的8727%,其次是 古各地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变化看,2013年底到2015 村(嘎查)干部带动型,有5181个,占合作社总数的g2%。 年底两年间,各地区拥有的合作社数量也都在增加,其中赤 20l3年至20lS年底,能人带动型合作社数量增长最快,年 峰市、阿拉善盟和包头市的合作社数量增长最陕,年均增长 均增长率为34]%,而龙头企业带动型合作社数量出现了减 率为52.55%、45.06%和35_74%。同时,内蒙古农牧民专业 少的现象,由2013年底的433个减少为2015年底的406个。 合作社的成员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从2008年到2015年,全 (四)盈余分配增加,带动作用明显 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由23万人增为78万人,增 从20l3年到2015年底,内蒙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经 加了近55万人。从各地区l青况看,从2013年底到2015年底, 营状况整体向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总量逐渐增加,年均增 除了兴安盟合作社成员数量有所减少外,其他地区合作社的 长率为23.29%。从内蒙古各地区数据看,合作社可分配盈余 成员数量都在不同程度地耀 口,其中通辽市、阿拉善盟和赤 总量增长速度最快的是兴安盟,年均增长率为7Q2】%;其次 峰市的合作社成员数量增加最快,年均增长率分别为30%、 依次为巴彦淖尔市、赤峰市和呼伦贝尔市,年均增长率分别 28-93%和21.82%。 为61.19%、 8%、35.52%。从2015年底数据看,合作社可 (二)地域分布和业务范围广泛 分配盈余最多的是通辽市,为18028.05万元;其次是巴彦淖 从目前内蒙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布看,合作社遍 尔市和赤峰市,分别为16938.68万元和13862.68万元。内蒙 布了全区l2个盟市。2015年底,合作社实有数量最多的三 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对当地经济起到了一定的辐 个地区依次是赤峰市、呼伦贝尔市和乌兰察布市,有合作社 射带动作用。2013年底,内蒙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带动非成 14579个、7l40个和6601个,分别占全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员农牧户69.33户,到2015年底增加到9s66万户,增加了 总数的2595%、12.7t%和l1.75%;合作社实有数量最少的地 26.33万户,带动效果明显。 区有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阿拉善盟和乌海市,合作社数量 二、内蒙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不规范的突 均不足全区合作社总数5%。此外,内蒙古农牧民专业合作 出表现 社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泛,分布在畜牧业、种植业、林业、服 (一)社员公平持股、责任共担的产权制度尚未形成 务业和渔业等备行业,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其中从事畜牧 合作社的本质特征要求社员公平持有合作社股份,共同 业的合作社最多,占总数的45.9%,主要分布在赤峰市、乌 承担合作社责任,且为避免“一股独大”,应对单个社员投 兰察布市和锡林郭勒盟,经营领域集中在肉牛、肉羊、奶业 入股金的最高数额进行限制。但在样本合作社中,有95.7% 和生猪产业其次是种植业,占比为40%,主要分布在赤峰市、 的合作社并不要求入社社员交纳股金,只是要求社员的经营 呼伦贝尔市和乌兰察布市,经营领域集中在粮食和蔬菜产业。 项目与合作社相符,还有的合作社对社员入社不做任何要求; (三)组织类型丰富 从社员构成情况看,合作社投资社员人数占该社总人数一半 ※项目来源:内蒙古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16A04)成果;同时获得内蒙古教育厅人文与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助。 本文通讯作者:赵益平 一23— 以上的合作社仅有9个,占样本总数的l9.1%,其余80.9% 上的差异决定了大户迫切需求合作以获取规模经济效益、抢 f 合作社的投资集中来源于核心社员等少数人的投入;所有 占市场,而普通农牧户通过合作只为了农畜产品销售顺畅, 样本合作社都没有对单个社员持有股金的最高数额进行限 对合作的需求远不如农牧业大户强烈。这些差异的存在导致 制。同时发现,绝大多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建立起社员 普通农牧户在与大户合作时,不愿意或没能力出资入股和承 公平持股的产权制度,合作社所有权掌握在核心社员等少数 担合作风险。在调查的样本社员中,仅有10.8%的社员表示 人手中,普通社员等大多数人只是合作社的使用者;普通社 愿意对合作社出资入股并承担相应亏损,89.2%的社员由于 员不愿意承担合作社责任,核心社员是合作社唯一的责任承 自身经济实力弱、不愿意承担风险或对合作社前景不看好等 担者,合作社所有者、使用者和责任承担者发生了错位,偏 原因而选择不对合作社投资入股。这样,合作社的产权顺理 离了合作社的本质属性。 (二)民主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流于形式 成章地掌握在了农牧业大户、企业等少数人手中,人数较多 的普通农牧民只能是合作社服务}}勺使用者,而不是所有者。 这是内蒙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违背社员公平持股、共担责任 所有样本合作社都设立了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制定了章程和“三会”制度,这说明内蒙古农牧民专业合作 社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制度建设比较健全。但调查发现, 多数合作社存在管理机构特别是监事会形同虚设、章程和制 度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等问题。在样本合作社中,有298% 的合作社在重大问题的决定上是由社长和理事会决策,有 l49%的合作社完全由社长决策。在这两种决策方式中,社 员都没有参与决策过程,这说明合作社的控制权掌握在核 心社员等少数人手中,普通社员没有合作社的控制权。有 44.7%的合作社在决策中召开社员大会,听取社员意见,但 并没有经过民主投票的程序形成决议,控制权仍然掌握在理 事会成员等少数人手中,在理事会成员中也没有对单个成员 }i勺最高表决票数进行限制。 (三)公平有效的利益分配制度严重缺失 合作社盈余是由使用合作社服务的社员共同创造的, 因此,合作社年底应在全体社员间进行二次返利,且主要按 交易量比例(反映了社员使用合作社服务的程度)返还,这 是合作社实现公平分配应遵循的重要原则。调查结果显示: 在4S个有盈余的样本合作社中,有86.7%的合作社年底没 有在全体社员间进行二次返利,而是在核心社员间按股份进 行了分红,对普通社员仅是给予了一次让利;以交易量比例 为依据进行二次返利分配的合作社有5个,仅占样本总数的 lQ6%。由此可见,大多数的合作社依据了按股分红为主的标 准,违背了按社员对合作社服务的使用程度进行分配的原则, 使合作社的年底盈余都集中在了核心社员的手中,而普通社 员根本没有享受到农畜产品增值后的盈余,没有实现公平分 配,造成“大户吃小户”,影响社员对合作社I向信任度与合 作社的组织凝聚力。 三、内蒙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不规范的主 要成因 (一)产权主体问要素禀赋差异明显 由调研可知,内蒙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主体涉及 农牧业大户、普通农牧民和农牧业企业,其中叉以大户和普 通农牧民为主。农牧业大户和普通农牧民在土地、资金、技 术和管理才能等生产要素禀赋上存在很大差异,特别是在土 地要素上,大户经营的土地面积较大,具备一定}l勺种养殖规 模,易于获取资金;相比之下,普通农牧户经营的土地面积 小而分散,种养殖业形不成规模,不易获取资金。要素禀赋 一24一 原则,偏离合作社运行本质的重要原因。 (二)社员缺乏合作社知识,民主治理动力不足 造成内蒙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民主治理缺位的原因主要 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社员缺乏合作社专业知识,社员甚至包 括合作社社长不了解合作社本质和功能。在对社员的调查中 发现,有近一半I向社员对合作社法律不了解,其中有21 S% 的社员没有听说过合作社法;非常了解合作社法的社员仅占 样本社员总数的l l 8%。对于体现合作社本质特征的基本原则, 有部分社员不清楚入社应遵循“使用合作社服务”原则,仅 有l0%左右的社员对“公平持股、民主控制和按交易量返利” 等原则有一定了解,绝大多数社员对合作社产权制度、治理 结构和盈余分配制度等知识的认知度很低。另一方面是普通 农牧民社员对参与合作社事务、实现民主治理的动力不足。 调查中发现,多数普通农牧民社员对合作社的决策和监督等 事务漠不关心,认为合作社治理应主要由大户等核心社员来 承担。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在合作中,普通社员与核心 社员相比获利较少,而参与合作社治理事务需要付出成本, 如果普通社员参与治理,其获得的利益将会更少;核心社员 治理合作社事务所获利远大于其不治理 况下的获利,权衡 之下,核心社员选择治理合作社事务,而普通社员选择不参 与治理,造成了合作社难以实现民主治理。 (三)扶持政策和监管体系有待完善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财政扶持合作 社要求社员规模达到30户或lO户。一些合作社为了争取扶 持资金而急于扩大成员规模,把一些不具有出资能力和承担 风险意愿的农牧民也纳为社员,加剧了合作社所有者、使用 者和责任承担者的错位,使“大户吃小户”现象更为严重。 第二,“办法”中强调合作社应具备符合“民办、民管、民 享”的章程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却忽视了章程和制度的 落实情况,这会促使一些合作社在章程和制度落实上弄虚作 假。调研中不乏章程制度仅是“墙上挂”的合作社获得了财 政挟持。第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税收、建设项目、财政、 金融等方面享有比其他经济组织更为优惠的政策,因此必须 加强合作社的外部监管。但在调研中发现,60%以上的合 作社负责人不清楚合作社的主管单位是谁,这说明了农牧民 专业合作社外部监管机制的缺失,管理部门放任了合作社的 不规范运行。 畜产品加工业,特别是精深加工;最后,依托内蒙古各地区 合作社应坚持以交易量返利为主的利益分配标准。合作 四、内蒙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的对策 独有的文化,发展乡村旅游业或草原旅游业。‘建议 (一)适度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规范合作社产权制度 社盈余主要来自于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因此大部分可分配 针对内蒙古农牧民间差异性造成合作社产权结构异化的 盈余必须按照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量比例返还给社员,才能体 问题,应采取措施以缩小甚至消除农牧民间要素禀赋差异, 现出分配公平性。为鼓励社员出资,合作社也应按社员股份 特别是土地要素上的差异,促使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社员 进行分红。但考虑合作社本质是使用者的联合,因此股份分 形成共同的利益诉求与合作需求,从而更愿意出资入股、参 红应从属于交易量返利。对于合作社从外部引入的非社员资 与合作社治理和承担相应责任,真正实现合作社社员所有、 本,对其报酬应进行限制。 共同使用和责任共担。当前首要任务应是加大内蒙古农村土 地流转工作力度,促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缩小甚至 (四)建立外部审计监督制度,完善扶持政策 在内蒙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上,首 消除农牧民间土地资源禀赋的差异。首先,应做好土地确权 先应进一步明确合作社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和职能,备部门 登记颁证工作,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奠定基础;其次,应尊 要紧密配合,实现综合监管,指导合作社规范运行;其次, 重农牧民意愿,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 建立内蒙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外部审计制度,对合作社成员 营权三权分置,鼓励农牧民以多种形式长期流转承包地,鼓 构成和出资、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和成员账户设立、盈余核 励土地经营权向种植和养殖能手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最后, 算和分配方式、依法依章程运行、扶持资金的使用、税收优 应加强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建设,扶持和引导普通农牧户采用 惠享受等内容进行审计监督;最后,建立内蒙古农牧民专业 合作社外部监事制度,由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专业人员承担合 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开展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 规范合作社产权制度,要求社员入社必须入股,同时为 作社独立监事职务,对合作社管理和运行进行监督。了防止“一股独大”和少数人控制合作社,应限制单个社员 根据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联系内蒙古实 持有的最高股金数额,比如按合作社法规定不超过合作社股 际情况,制定以项目为载体的内蒙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扶持 金总额的20%。只有社员共同出资入股,才能调动全体社员 政策。第一,应修改遴选扶持对象的条件,避免强调扶持规 共同关注和参与合作社事务的积极陛,使社员才真正拥有合 模大特别是社员规模大的合作社。第二,遴选扶持对象的条 作社的所有权、控制权和受益权,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 建立责任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二)坚持社员民主控制,规范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 件应能够充分体现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本质要 求,并应确保扶持对象章程和制度落实到位,规范运行。第 三,加大对合作社人才培养和规范化建设等环节的支持力度。 首先,应强调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确立 第四,积极探索规模小但农牧民能够真正受益的合作社的扶 社员大会拥有合作社筹资、投资、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甚至 持政策。 切事务的最高决策权,对拥有较多社员的合作社,可设立 一社员代表大会,以提高决策效毫其次,要合理划分社员大会、 理事会和理事长的权力界限,明确社员大会授权理事会履行 决策程序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投票决策合作 社重大事项。 参考文献 [1]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 职责,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履行职责;最后,应严格经过民主 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Z].2014—O8—27. [2]张连刚,支玲,谢彦明等 农民合作社发展顶层设讥 政策演变与前瞻——基于中央“一号文件”的政策回顾[J]. 应强化社员和监事会监督职能,完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中国农村观察,2016(05). 内部监督机制。第一,加强社员对合作社法的学习,使社员 [3]田艳丽.内蒙古牧民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研究[D]. 认识到合作社是保护自己利益、实现民主控制的组织。第二, 内蒙古农业大学,2014 使社员认识到知情权的重要性并保护知情权,促使社员对合 [4]陈晓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 作社运行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督。第三,发挥监事会作用,重 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J].行政管理改革,2016(O2). 点监督合作社章程落实隋况、成员账户建立和财务公开情况、 [5]谭银清,王钊,陈益芳.中央政府千预下农民专业 社员对合作社领导的民主测评l胄况等。 (三)提升盈利空间,规范合作社利益分配制度 内蒙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要发展就必须延伸产业链,加 合作社的异化与博弈分析[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2). [6]肖琴,李建平,李俊杰等.财政挟持农民专业合作 强产业融合,努力提升获利空间,为农牧民社员创造更多利 社的瞄准机制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5(05). 益。当前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首先应依照自愿有偿原则,以土 地托管、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有效整合草场和耕地,因地制 宜,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生态效益;其次,优化利用 劳动力、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依托当地优势产业发展农 ●作者单位:内蒙古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0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