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生效条件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登记不发生效力,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自愿,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依法需要办理登记,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情况: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三、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的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宅基地使用权。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4、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主要是有体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