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承担有限责任,不具备管理权利。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合伙事务,代表全体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只有检查监督权。当有限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时,将承担无限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行事,但可参与决策、提出建议、获取财务报告、查阅财务资料、主张权益、提起诉讼、督促行使权利和提供担保。
法律分析
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应由普通合伙人行使,而且也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只有对合伙事务的检查监督权。当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时,就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拓展延伸
有限合伙人的角色和责任在合伙企业事务管理中的界定
在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角色和责任在事务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根据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人可能被授权参与特定的事务管理决策,例如投资决策、业务扩展等。然而,有限合伙人通常不直接参与日常运营管理,而是扮演着投资者的角色。他们的责任主要是向合伙企业提供资金,并分享利润和风险。在事务管理中,有限合伙人需要遵守合伙协议的规定,履行其约定的职责。同时,他们也有义务保护自身权益,确保合伙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在合伙企业事务管理中,有限合伙人的角色和责任是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来界定的。
结语
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地位和责任是根据合伙协议来确定的。作为有限合伙人,他们不具备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仅拥有对合伙事务的检查监督权。合伙企业的管理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并且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然而,有限合伙人在某些特定事务中可以参与决策、提供建议等。他们的责任主要是提供资金,并承担有限的责任。因此,在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角色和责任是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来界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