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获取高额利息。
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3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套路贷已具备知识型犯罪的雏形,甚至有个别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成为作案人的共谋或“军师”,给予其专业的“法律指导”,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获取高额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