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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破裂是否可作为离婚原因?

2023-10-02 来源:布克知识网

夫妻感情不和可作为离婚原因,双方可共同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无法协议离婚,可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且确认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离婚事宜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调解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吸毒等恶习、分居满2年及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关于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后的处理,文章未提及。

法律分析

一、夫妻感情不和是否可以作为离婚原因

1、夫妻感情不和可以作为离婚原因的。且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可以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当事人无法协议离婚的,可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且确认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应该怎么处理

拓展延伸

夫妻关系破裂是否会对离婚案件的判决产生重大影响?

夫妻关系破裂在离婚案件中可能会对判决产生重大影响。当夫妻关系破裂时,可能会导致双方之间的沟通困难、争吵和冲突增加,甚至出现家庭暴力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决。法院通常会考虑夫妻关系的稳定性、是否存在不可调和的分歧以及对子女的影响等因素。如果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可能会被视为合理的离婚原因,并可能导致法院支持离婚请求并做出相应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决定。然而,具体的判决结果仍取决于法院对案件的综合考量和具体情况的评估。

结语

夫妻感情不和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或提起离婚诉讼来解决。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然而,具体的判决结果仍需根据法院对案件的综合考量和具体情况的评估。夫妻关系破裂可能对判决产生重大影响,法院通常会考虑夫妻关系的稳定性、不可调和的分歧以及对子女的影响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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