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章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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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4:58

第五章规定了客运站的运营管理和规范。客运站经营者需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出租经营许可证,同时保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需与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并按月结算运费。安全是首要任务,经营者需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客车安全检查,防止危险品上车,严格控制超载和未经检查的车辆出站。


第六十八条规定,客运站需对无证经营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公平对待合法车辆,合理安排发车时间,纠纷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决。同时,信息公开透明,提供班车信息和调度服务。


第七十条强调了进站客运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包括发车前的准备、准时应班以及特殊情况下的通知和调度。对于长时间停班的情况,站方需报告相关部门。


第七十一条明确了客运站的服务职责,包括提供便捷的购票、候车设施,维护站场秩序,以及在其他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规。在价格管理上,经营者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分别涉及行包管理、应急预案制定以及信息记录和报告,这些都是保障旅客安全和站内运营秩序的重要环节。


扩展资料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12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2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4次修正。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许可、客运车辆管理、客运经营管理、客运站经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101条,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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