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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 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 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或直接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 称。 2、特征 (1)企业资本部分或全部属于外国投资者。
(2)企业依据中国法律,住所在中国境内。
1 二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 主权原则运用于经济领域,是指一国境内 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都要遵守 所在国法律进行经济活动,服从所在国管 辖。 2、平等互利、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原 则 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2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 1、概念: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 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企业。 2、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功能 (1)对外资方 (2)对东道国合营者 3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中外双方或多方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立人和股东 2、中外合营者在企业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一致 3、合营者承担有限责任 4、企业无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5、中方未用场地使用权做出资的,要缴纳场地使用 费 6、直接经营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权利 7、合营期限自定 8、外方出资不低于25% 4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调整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及经营管 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79年7月1日通过,90年4月4日修改 5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股权式企业 并非各方出资均分为等额股份,而是各方按照 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行使企业经营 管理权 2、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在中国设立,注册地和住所在中国境内。
3、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6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积极条件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 品品种,提高产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2、有利于技术改造,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 大。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7 消极条件: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有损合营一方 利益的。
8 (二)设立程序 1、申请 中国合营者向主管机关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 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1)合营企业协议: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 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设立的文件。
(2)合营企业合同:指合营各方为设立企业就相 关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合同。
(3)合营企业章程:按照合同确立的原则,经合 营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 和经营方法等事项的方法。
9 2、审批,审批机关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 部门。
审批期三个月。
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有 关部局审批的情形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国 合营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 动力、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
3、登记。
审批后一个月,企业负责人到所在省 级工商局办理登记。
10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权力机构 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负责公司重大问题 人数为3人以上,名额分配各方协商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1/3以上董事提议可 召开,2/3以上出席 (二)经理机构 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若干人 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11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一、资本构成 注册资本+借入资本=投资总额 (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1、投资总额:是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 生产规模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 金的总和。
2、注册资本: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 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
12 二者比例 1、总额300万美元(含)以下,资本为 70%以上。
2、300万—1000万(含),50%以上, 420万美元以下的不低于210万 3、1000万—3000万(含),40%以上, 1250万以下的不低于500万 4、3000万以上的,1/3以上,3600万以 下的不低于1200万 13 (二)合营各方出资比例 外方不低于25% (三)出资方式, 可以货币,可以用建 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资、工 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 出资 14 (四)出资期限,合同约定,一次性缴纳的,执照 颁发后6个月内缴清。
分期的,第一期不低于15%, 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一个月的催告期限。
1、注册资本($)50万以下,1年 2、50万—100万 1年半 3、100—300万 2年 4、300—1000万 3年 5、1000万以上 审批机关审定 收购国有产权的,3个月,需延长的6个月60%,1 年内付清 15 (五)注册资本的变更与转让 1、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可增加。
如因投资总额 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 应由董事会通过决议,报审批机构批准,履行通 知和公告债权人程序,登记 2、向第三人转让,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 批机关批准。
3、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16 八、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 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 展基金,扣除后的余额,由董事会按注册资本 比例进行分配 九、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 (一)合营期限 可约定也可不约定。
服务性、土地开发及房地 产经营、资源勘探开发、国家规定限制投资的 行业应约定。
要延长的,期满前6个月申请, 审批机关1个月内决定。
17 (二)解散事由 1、合营期限届满,正常解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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